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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论文写作问题探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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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认为,题目应是根据正文内容取的,能精准概括正文内容又有别于他人论文题目,且尽可能简短的题目就是恰当的题目。 在学术讨论论文中显示与谦
笔者认为,题目应是根据正文内容取的,能精准概括正文内容又有别于他人论文题目,且尽可能简短的题目就是恰当的题目。
在学术讨论论文中显示与谦虚相反的态度难以达到学术交流的效果。 就学术论学术、实事求是进行学术讨论时,各方的地位必然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不随年龄、身份、名气、民族和国别变化的。
4 关于科技论文的基本要求
李文说道:反映科技成果的论文有正确性、确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些基本要求。 李先生在同一部著作(即《50讲》)里第29讲(“对‘基于水压率讨论土中孔隙水压力及有关问题’一文的讨论”)重申了这些要求。
笔者认为:可确证、客观和公正相对比较容易做到,但因为作者认识的局限性,完全正确虽不是绝无可能,却是较难做到的,完全错误也是可能的,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质疑争论(比如地球的形成及演变和地质构造就有若干学说和学派),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旧观点、旧理论、旧判断被新观点、新理论、新判断所取代。 当然,作者故意出错情同伪造,就是另一回事了。 虽然科技论文不完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并不少见, 但像李先生的某些科技论文那样做的还不多见。
4.1 正确性、确证性和客观性方面
太沙基的孔隙水压力由水体水压强表达的有效应力原理显然不能解释基坑底突等在黏性土体中发生的现象, 因而对黏性土而言还谈不上正确性、确证性和客观性,李先生却通过在同一部著作(即《50讲》)之第14讲(“有效应力原理能够推翻吗”)中对他人提出水压率理论 (孔隙水压力由水体水压强表达的有效应力原理是该理论中的有效应力原理在水压率为1时的特例) 所用 “无知”、“无视” 权威、“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 等批判言辞(详见3.1节),告诉人们不可以对其提出质疑和修正。 这样的立足点使文章的正确性、确证性和客观性大打折扣,事实上,李先生的文章既没有为太沙基的孔隙水压力由水体水压强表达的有效应力原理之正确提供新的证明,也没有为水压率理论之错误提供证明。
4.2 公正性方面
(1) 本世纪初,对于有人用渗透力和浮重计算有渗流土坡稳定性的做法,李先生的评价是:“有人偏要舍近求远,舍简就繁,将研究的对象改为‘土骨架’,引进‘渗透力’”[4](相应文章已列为李先生《50讲》一书之第5讲);沈珠江先生的评价是:“岩土工程界概念混乱现象最主要表现在渗透力或所谓的动水压力的应用上。 ……有人偏偏与 “科学崇尚简洁” 的原则背道而驰,舍简求繁地去发展考虑渗透力的边坡稳定算法,似乎还是什么创新的成果,岂不笑话”,“渗透力方法的鼓吹者把虚构的土骨架当作土坡稳定分析的对象,而不去分析真实的土体,其不合理性是不言自明的”。[5]两相对比可知,两位先生对那种做法的评价用词虽有差别,但在学术上都是持完全否定的观点的。 多年后,李先生认识有所变化,认为那种做法有时是简便合理的。 这原本也属正常,但他在《岩土工程学报》2019年第1期 “关于 ‘关于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2013)的讨论’的讨论”(以下称 “讨论之讨论”)一文中却只批评那位已故学者 “将对方说成一无是处,虚拟化”。
(2) 对于有人用渗透力和浮重计算有渗流土坡稳定性的做法,沈珠江先生虽然在后来所发评论中的某些用词不适当, 但在他持完全否定观点的情况下仍同意在其主编的期刊登载相关文章,做到这一点实属不易。对此情形,李先生仍在其 “讨论之讨论” 一文中评论道:“在学术讨论方面,应当提供一个平等与开放的平台。 ” 通读其上下文可知,这并不是一种肯定的评价。
(3) 李先生在《50讲》之第27讲(“土力学中的渗透力与超静孔隙水压力”) 中对某标准的超静孔隙水压力定义提出修改意见,但在同一部著作(即《50讲》)之第30讲(“再议水压率”)中却将他人提出孔隙水压力不同定义的做法批判为 “偷换概念”、“抄袭”、“篡改”(详见3.1节)。
这更会让岩土工程科技论文新作者难以接受: 难道科技论文连公正性也可以不顾,连正确性、确证性和客观性都可以不受质疑吗? 这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如果每个岩土人都如此,岩土工程将停滞不前。 笔者认为,科技论文应做到公正、客观、可确证,并力求做到正确,观点应允许质疑,正确的观点是经得起质疑而不怕质疑的。
文章来源:《语言研究》 网址: http://www.yyyjzzs.cn/qikandaodu/2021/0214/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