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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语言逻辑技术刍议(2)

来源:语言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该《规范》属于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定,应该有有效期。在《规范》中并未规定,明显违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应该规定5-10年的有效期

1.该《规范》属于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定,应该有有效期。在《规范》中并未规定,明显违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应该规定5-10年的有效期。具体可以表述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日止”。也可以表述为:“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2.该《规范》题目不准确,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部门名称、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规范性文件名称的体例可以采用规定、办法、意见、实施细则、实施办法、通告、通知、决定等形式。应该改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细则”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办法”。

3.第三条是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功能解释,其属于对基本概念的解释。后面第三十二条又是名词解释。定义条款分离太远。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

4.第十条中使用了“写法”这一名词。明显属于名词使用不当。一般而言,写法是指写作方法;书写文字注音的方法,比如文章记叙、抒情、说明和议论等写法。可见,“写法”词不应该运用在法条之中。

上述的立法语言逻辑存在失范的问题,诸如语法错误、语义分歧、语言冗赘、逻辑失洽、风格失调、混合交叉等等。一系列的错误在语言信息的含义传递上出现矛盾或偏差,而且用语失准将导致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协调,同时逻辑错误之用语不周延导致制度本身发生歧义。由此会带来不利影响和消极后果,比如:不能充分、准确表达立法目的和治理意图:明显降低了立法质量,只能寄望于日后进行修订;造成法规适用的困难;更重要的是严重损害了法的庄严性和权威性。

立法语言的形成以及使用是对“语言的重构”,重构本身具有高度的综合性,要考虑“语言重构”的法律因素、含义层次、延续和发展特性和其价值。因此,地方立法活动要规范,首先在于立法语言和逻辑的正确和规范的运用。

四、展望

“法律是参与法律交往行为活动中的——即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活动中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互动。”作为媒介的立法语言将立法者抽象法律动机转化为具体化的条文,并将人们共同的法律意识和理念以一定形式的法律文本来展现,藉以实现法的目的。

镇江市在2011年发布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该遵循的工作办法、程序规定、技术规范。在地方立法活动中,语言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语言规范只能被发现、被选择而不能被创造,需要从实际出发。地方立法活动应该做到:1.准确即同一概念使用同一用语表述,避免产生逻辑歧义;2.严谨即使用固定化、标准化的句式和词语,逻辑的内涵和外延不矛盾;3.平实即避免不必要的修饰,不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4.简洁即减少重复,一个问题宜从一个角度表述。总而言之,符合语言逻辑的基本要求。

地方性立法是直接的、紧密地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具体规范。从《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地方立法活动是调整与规范区域平衡发展、充分发展的利器,有利于保障地方制度与政策的稳定性与常态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采取的是统一而又分层的立法机制,要从国家战略与策略两个角度认识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有益补充。[4]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完善。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立法语言和逻辑的规范化是第一要应对和重视的所在。

[1] 叶文曦,编著.语义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46.

[2] 刘红婴,等著.法律的关键词——法律与词语的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292.

[3] 雍琦,编著.法律逻辑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143.

[4] 乔晓阳.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地方立法工作[J].地方立法研究,2016,1(01):6-13.

文章来源:《语言研究》 网址: http://www.yyyjzzs.cn/qikandaodu/2021/0619/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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